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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城)物流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法律问题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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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自身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和保护,也包括物流企业防止自身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笔者从物流行为入手,讨论专业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及其法律责任,不涉及物流企业自身的商标权开发、管理、保护和应用的问题,也不涉及非物流企业商标权的相关问题。
一、物流行为中的商标侵权
由于物流行为是物流企业针对商品所实施的行为,在第三方物流已经非常发达的情况下,物流企业成为商品流通过程中和商品接触最密切的一类主体,其物流行为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商品的商标,如果所涉及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则物流企业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就会成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责任主体。
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物流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下面对可能出现商标侵权的物流行为进行分析:
1.运输、仓储行为
运输、仓储行为是物流企业提供的最主要服务,也是核心物流行为之一。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物流企业在明知客户要求提供物流服务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会成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主体。在我国,在市场竞争秩序还有待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的今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假冒、仿冒商品随处可见,这就给物流企业接触侵权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形成了很大的风险。
2.包装行为
按照《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包装行为主要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提供包装服务,也是物流企业的一项重要业务。由于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之一。所以,物流企业在提供包装服务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来源于两个方面:标明商标的侵权和未标明商标的侵权。
所谓标明商标的侵权,是指如果物流企业所使用的是带有商标的包装材料,而该商标的使用属于侵权,那么,物流企业就构成了使用侵权。比如,一批假冒“燕京”品牌的啤酒,生产该假冒产品的企业将产品连同带有“燕京”商标标识的包装箱交给物流企业要求其进行销售包装,则很明显,物流企业使用带有“燕京”侵权标识的包装材料进行商品包装的行为构成对“燕京”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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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未标明商标的侵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上对于反向假冒侵权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侵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侵权行为造成了注册商标和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关系的割裂,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商标获得的诸如广告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等方面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和理论,如果物流企业在对商品进行包装的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将其注册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则会构成商标法上所说的“反向假冒侵权”。
3.流通加工行为
根据《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流通加工是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在这一类物流行为中,包装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他人商标权的使用。刷标志、拴标签等行为也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商标标志的使用。这些行为均有可能因为使用商标标识不当而使物流企业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4.配送行为
根据《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因为配送中也包括对商品进行有关的加工和包装行为,这些行为中如果涉及到商标的使用,物流企业也必须要注意是否会因其行为不当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二、物流行为中商标侵权的特点
1.物流行为对商标权的侵犯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销售领域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以及其他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使用侵权、销售侵权还是标识侵权和反向假冒侵权,大部分侵权行为都发生在生产和销售领域,大多数的侵权行为都跟生产主体、销售主体有关,产品处于生产或销售的静态领域。而在物流行为侵犯商标权的情形中,虽然也有商品处于半加工状态的“生产”领域,但是,多数情况下,商品都是处于仓储和运输状态的。物流主体仅仅是货物的看管或运输主体,而不是生产和销售主体。
2.物流行为的侵权主体在主观上多为过失侵权而非故意侵权
在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往往会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比如借助他人的品牌优势而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等。侵权利益是这些生产和销售主体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推动力。在这种利益的推动下,他们的侵权行为往往是故意的、主动的行为。
而在可能发生侵权的物流行为中,无论是运输、仓储,还是加工、包装和配送行为,物流企业通常都是接受委托进行相应的操作。由于是受委托替人做事,他们并没有商标侵权的利益,因此也就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所以,大部分的物流企业侵犯商标权都是在不知道侵权存在的情况下给他人“做嫁衣”的过失侵权。
3.物流行为侵权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反向假冒侵权都
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构成侵权。
而对于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由于大多数情况下,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都属于过失侵权。而且,由于物流企业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商品,要求物流企业对每笔货物进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审查一方面不现实,另一方面对物流企业也很不公平。所以,法律在确定物流企业的侵权责任的时候应该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物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为必备条件。可见,对物流行为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物流行为中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分析
1.物流行为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将物流企业上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运输、仓储、邮寄、隐匿等侵权,在这类侵权中,物流企业并不直接接触他人的注册商标;另一类是直接的使用侵权,在这类侵权中,物流企业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构成侵权。
下面分别讨论两类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物流企业的核心行为就是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接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仿冒商品在所难免,如果要求物流企业对每一笔所运输的侵权货物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未免有失公平,也会对物流产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法律障碍。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规定了“故意”的侵权构成要件,即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包装、加工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由于物流企业在包装、加工行为中直接接触商品的注册商标,并且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否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其行为与一般的使用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不应该有所不同,应该与使用侵权、反向假冒侵权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2.物流行为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形式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的侵权,只要被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民事责任。是商标侵权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侵权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就损害赔偿而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保护与制裁措施。
(3)刑事责任。是当商标侵权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承担的刑法上的责任。我国《刑法》在商标侵权方面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构成上述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对物流行为中商标侵权的防范对策
根据前述分析,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邮寄行为如果涉及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物流企业未经允许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对商品进行加工和包装的行为也会构成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且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物流行为与商品的结合会越来越密切,侵权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所以,物流企业不应该忽略对自身物流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防范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物流企业要防范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防范商标侵权的法律意识
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但对于物流企业自身的商标权开发、管理和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物流企业防止自身物流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思想保证。因为,只有真正从法律意识的层面上认识到商标权的法律意义之后,物流企业才会将对他人商标权的尊重和保护内化到自己具体的物流行为中。所以,物流企业应当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的商标权利。这是物流企业采取具体措施防范自身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构成侵权的保证。
2.建立和完善对承接商品和商标的审查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查手续
在解决了对他人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之后,物流企业要有效的防止自身物流行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还要采取具体措施防范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因为绝大部分物流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需要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所以,物流企业应当对所承接的商品进行必要的商标的审核和登记管理,审核其商标证书或者商标的许可使用证书或有关的商品销售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这些审查工作可以有效地帮助物流企业防范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3.在订立物流合同时要求对方做出必要的有权承诺
由于物流企业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不同来源的商品,所以,即使是对商品的来源、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非常简单的、必要的审查工作,对于物流业企业来说也意味着审查成本会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审查也会因为物流企业接触的主体和商标实在是数量巨大而无法保证审查的绝对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为了节省审查成本,另一方面为了降低自己的侵权风险,物流企业在订立物流合同时,可以要求商品提供方在商标权方面做出必要的承诺,比如“保证对交付仓储、运输的商品享有合法的商标权”或“保证交付运输、仓储的商品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等等。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侵权商品排除在自身的物流行为之外,另一方面,可以在所运输、仓储或者管理的货物出现商标侵权是证明自己非“故意”的主观状态,达到有效规避“构成侵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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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自身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和保护,也包括物流企业防止自身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笔者从物流行为入手,讨论专业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及其法律责任,不涉及物流企业自身的商标权开发、管理、保护和应用的问题,也不涉及非物流企业商标权的相关问题。
一、物流行为中的商标侵权
由于物流行为是物流企业针对商品所实施的行为,在第三方物流已经非常发达的情况下,物流企业成为商品流通过程中和商品接触最密切的一类主体,其物流行为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商品的商标,如果所涉及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则物流企业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就会成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责任主体。
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物流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下面对可能出现商标侵权的物流行为进行分析:
1.运输、仓储行为
运输、仓储行为是物流企业提供的最主要服务,也是核心物流行为之一。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物流企业在明知客户要求提供物流服务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会成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主体。在我国,在市场竞争秩序还有待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的今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假冒、仿冒商品随处可见,这就给物流企业接触侵权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形成了很大的风险。
2.包装行为
按照《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包装行为主要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提供包装服务,也是物流企业的一项重要业务。由于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之一。所以,物流企业在提供包装服务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来源于两个方面:标明商标的侵权和未标明商标的侵权。
所谓标明商标的侵权,是指如果物流企业所使用的是带有商标的包装材料,而该商标的使用属于侵权,那么,物流企业就构成了使用侵权。比如,一批假冒“燕京”品牌的啤酒,生产该假冒产品的企业将产品连同带有“燕京”商标标识的包装箱交给物流企业要求其进行销售包装,则很明显,物流企业使用带有“燕京”侵权标识的包装材料进行商品包装的行为构成对“燕京”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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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未标明商标的侵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上对于反向假冒侵权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侵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侵权行为造成了注册商标和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关系的割裂,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商标获得的诸如广告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等方面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和理论,如果物流企业在对商品进行包装的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将其注册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则会构成商标法上所说的“反向假冒侵权”。
3.流通加工行为
根据《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流通加工是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在这一类物流行为中,包装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他人商标权的使用。刷标志、拴标签等行为也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商标标志的使用。这些行为均有可能因为使用商标标识不当而使物流企业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4.配送行为
根据《物流标准术语》的规定,物流中的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因为配送中也包括对商品进行有关的加工和包装行为,这些行为中如果涉及到商标的使用,物流企业也必须要注意是否会因其行为不当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二、物流行为中商标侵权的特点
1.物流行为对商标权的侵犯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销售领域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以及其他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使用侵权、销售侵权还是标识侵权和反向假冒侵权,大部分侵权行为都发生在生产和销售领域,大多数的侵权行为都跟生产主体、销售主体有关,产品处于生产或销售的静态领域。而在物流行为侵犯商标权的情形中,虽然也有商品处于半加工状态的“生产”领域,但是,多数情况下,商品都是处于仓储和运输状态的。物流主体仅仅是货物的看管或运输主体,而不是生产和销售主体。
2.物流行为的侵权主体在主观上多为过失侵权而非故意侵权
在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往往会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比如借助他人的品牌优势而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等。侵权利益是这些生产和销售主体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推动力。在这种利益的推动下,他们的侵权行为往往是故意的、主动的行为。
而在可能发生侵权的物流行为中,无论是运输、仓储,还是加工、包装和配送行为,物流企业通常都是接受委托进行相应的操作。由于是受委托替人做事,他们并没有商标侵权的利益,因此也就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所以,大部分的物流企业侵犯商标权都是在不知道侵权存在的情况下给他人“做嫁衣”的过失侵权。
3.物流行为侵权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反向假冒侵权都
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构成侵权。
而对于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由于大多数情况下,物流企业的物流行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都属于过失侵权。而且,由于物流企业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商品,要求物流企业对每笔货物进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审查一方面不现实,另一方面对物流企业也很不公平。所以,法律在确定物流企业的侵权责任的时候应该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物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为必备条件。可见,对物流行为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物流行为中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分析
1.物流行为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将物流企业上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运输、仓储、邮寄、隐匿等侵权,在这类侵权中,物流企业并不直接接触他人的注册商标;另一类是直接的使用侵权,在这类侵权中,物流企业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构成侵权。
下面分别讨论两类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物流企业的核心行为就是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接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仿冒商品在所难免,如果要求物流企业对每一笔所运输的侵权货物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未免有失公平,也会对物流产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法律障碍。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规定了“故意”的侵权构成要件,即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包装、加工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由于物流企业在包装、加工行为中直接接触商品的注册商标,并且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否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其行为与一般的使用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不应该有所不同,应该与使用侵权、反向假冒侵权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2.物流行为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形式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的侵权,只要被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民事责任。是商标侵权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侵权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就损害赔偿而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保护与制裁措施。
(3)刑事责任。是当商标侵权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承担的刑法上的责任。我国《刑法》在商标侵权方面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构成上述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对物流行为中商标侵权的防范对策
根据前述分析,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邮寄行为如果涉及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物流企业未经允许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对商品进行加工和包装的行为也会构成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且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物流行为与商品的结合会越来越密切,侵权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所以,物流企业不应该忽略对自身物流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防范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物流企业要防范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防范商标侵权的法律意识
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但对于物流企业自身的商标权开发、管理和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物流企业防止自身物流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思想保证。因为,只有真正从法律意识的层面上认识到商标权的法律意义之后,物流企业才会将对他人商标权的尊重和保护内化到自己具体的物流行为中。所以,物流企业应当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的商标权利。这是物流企业采取具体措施防范自身物流行为对他人商标构成侵权的保证。
2.建立和完善对承接商品和商标的审查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查手续
在解决了对他人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之后,物流企业要有效的防止自身物流行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还要采取具体措施防范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因为绝大部分物流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需要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所以,物流企业应当对所承接的商品进行必要的商标的审核和登记管理,审核其商标证书或者商标的许可使用证书或有关的商品销售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这些审查工作可以有效地帮助物流企业防范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3.在订立物流合同时要求对方做出必要的有权承诺
由于物流企业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不同来源的商品,所以,即使是对商品的来源、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非常简单的、必要的审查工作,对于物流业企业来说也意味着审查成本会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审查也会因为物流企业接触的主体和商标实在是数量巨大而无法保证审查的绝对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为了节省审查成本,另一方面为了降低自己的侵权风险,物流企业在订立物流合同时,可以要求商品提供方在商标权方面做出必要的承诺,比如“保证对交付仓储、运输的商品享有合法的商标权”或“保证交付运输、仓储的商品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等等。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侵权商品排除在自身的物流行为之外,另一方面,可以在所运输、仓储或者管理的货物出现商标侵权是证明自己非“故意”的主观状态,达到有效规避“构成侵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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