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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城)超载超限=酒驾醉驾?36部委:我可不是说说而已!
发布时间: 2017-04-05 09:06:02  点击: 1706

酒驾,罚款扣分;醉驾,罪加一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特别是卡客车司机醉驾营运车辆,依法入刑、吊销驾照后,更是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即便申领也不能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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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与曾经的酒驾醉驾一样难以管治的超载超限,到底如何才能根除?


  去年9月21日以来发起的新一轮治超行动被称为史上最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也在去年年底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责,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


  那么,严重超载超限到底应不应该纳入犯罪?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让小编愈发觉得——眼下对待超载超限的严打程度,已相当于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了。


  


  此番,《备忘录》一经发布,便迅速登上各大行业媒体头条。首次将严重超载超限与失信问题挂钩,也着实具备眼球效应,并且治超力度再度推高。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36个部委签署的不是行政命令、法规,而是“备忘录”,而备忘录本身并没有具备法律效应。


  但是,即便如此,不能忽视的是,签署备忘录这件事情仍旧意义重大,其释放出了两个明显信号:


  ① 强调政府对治超的决心,把过去少数几个部门参与的事情变成36个部委共同执行的任务,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② 通过备忘录的形式把具体的措施公布出来,意在提前给行业一个警示,一个缓冲期,避免因为政策的突然性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受到影响。


  《备忘录》“矛头”指向谁


  运输要素统统涵盖


  提及《备忘录》,人们最关注的焦点之一,即其“矛头”究竟对准了谁?而小编着重要说的重点之一也是这里:


  ① 本次将要惩治的失信当事人涵盖了“车、司机、运输企业、改装厂、货主”。显然,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各个要素无一幸免;


  ② 不论是自己开车超载、下属员工超载、唆使他人超载,都会被列入失信惩罚名单。可以说,《备忘录》的“波及”范围很大,此执行力度几乎可同对待酒驾相提并论了。


  ③ 本次备忘录中,还着重把“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超载重灾区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可见这次的惩治措施当真有备而来。


  《备忘录》提26项措施


  三大方面升级治超


  《备忘录》由36个部委共同签署,阵仗够大,势头够猛。但与这些相比,其明确采取的26项措施,才是真正的治超王牌。


  在此,小编就与您一同望闻问切,详细把脉:《备忘录》所提及的26项措施背后,到底潜藏多少玄机?


  1、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措施之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卡车司机(从业资格证)


  小编有话:对大部分运输企业来说,道路运输许可已经获得,不过失信当事人在年审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当然,由于是限制性管理措施而非禁止或者取缔,所以执行的力度上还有所保留。


  措施之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交通运输部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


  小编有话:由于失信状况只是“审慎性参考依据”,实际的影响程度很难评估。


  措施之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由质检总局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生产企业、货主方


  小编有话:货主企业唆使他人超载,这种情况虽然存在,但是取证十分困难。所以,该措施实际上对货主的影响可能较小。除非……除非承运的物流企业不想干了。


  措施之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生产企业、运输服务企业


  小编有话:失信企业不能进入政采目录,这很合乎情理。对生产企业来说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但是政采类运输服务占整个运输市场的比重很小,对行业的影响范围毕竟有限。


  措施之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生产企业、物流园区


  小编有话:土地资源对物流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但是物流企业参与土地竞买的机会其实是很少的,大部分物流企业还是以租用土地为主。


  措施之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工程物流、大件运输


  小编有话:这条主要是针对在工程物流行业,尤其是水利工程中,都会涉及到大件运输的招标。对于大件运输,国家早就有相关的规定,相关物流企业做好各种报备就好了。做大件运输不报备?那就是你的不对了!你有没有听说过一句话叫做:天堂有路你不走……


  措施之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由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危化运输、建筑行业


  小编有话:针对危化、渣土、砂石行业的专治条款。


  措施之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制造企业、其他货主企业


  小编有话:针对货主企业的管理办法,希望从源头上降低治超的难度吧。


  2、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措施之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制造企业


  小编有话:治理对象包括了车辆改装厂和司机两部分,但是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理措施啊……好吧,吃瓜群众继续观望。


  措施之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由交通运输部和各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规定里说的很明白了吧……


  小编有话:对象明确,措施严厉,责任到人,这次我们是认真的!从超载的起点开始监管,严禁超载车辆上路,这个思路没毛病!


  措施之11: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使。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运输企业


  小编有话:为这条措施点赞!对于已经上路的车辆,可能在执法上要比上一条稍微人性化一些,但是治理的决心是一样一样的。


  措施之12: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由公安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卡车司机


  小编有话:驾照的管理比较宽松,很容易通过特殊渠道绕过新的法规,所以……


  措施之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主要是危化物流


  小编有话:主要强调了事前监控和事后严惩,显而易见,本条措施对危化物流行业的影响较大。


  措施之14: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由保监会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运输企业、保险公司


  小编有话:保监会当然乐意给旗下的保险公司一些涨价的理由,但是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会让保险公司保留对这条规定的行使权。


  措施之1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任何失信人、银行


  小编有话:国家正在建立征信体系,金融服务是重要抓手。不过由于涉及面较广,信息链条很长,还需要多部门协同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措施之16: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凤毛麟角


  小编有话:咳,你见过几家靠超载赚钱的运输企业发行过债券?实话实说,反正小编并不知道谁发行过企业债券。


  措施之17: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旅游局、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卡车司机和失信企业法人


  小编有话:终极执法手段!仅限“拒不接受处罚,被交通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简言之,就是“知法犯法、顽固抗法、被强制执法”的群体。通过执法部门认定,法院裁决,再由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合情、合理、合法。


  措施之18: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失信当事人(企业和个人)


  小编有话:信息是公布了,但是有谁知道呢?这是个问题!


  3、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措施之19: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失信当事人(企业和个人)


  小编有话:由于补贴资金不仅仅是从人社部、发改委下发的,而且政府补贴的数量也很有限,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有补贴自然好,但没有补贴和支持的生活才是我国大部分物流企业的生存常态吧。


  措施之20: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运输企业


  小编有话:一条措施中,参与的部门越多,实施的效果就越难以控制。你懂的……


  措施之2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税务总局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失信当事人(企业和个人)


  小编有话:哈哈哈,失信企业将被税务重点稽查,这件事情的确很严重!要治超,先查税!一车超载,全员被查,这可能会是本年度最严厉治超手段了!(税务局:我们的工作也不轻松啊,查税好累。)


  措施之22: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定企业。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海关总署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外贸企业或相关运输企业


  小编有话:虽然不是所有企业都与海关有合作,但是只要是有合作的,那这条措施就是一个硬指标了。幸好在外贸行业,货车超载的情况应该不算严重。


  措施之23: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失信当事人(企业和个人)


  小编有话:小编只记得全国劳模五年评一次,其他荣誉……唔,虽然也很有价值,但是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影响有限——除了对于已经获得荣誉的人群来说,得而复失可能会让他们感到难受。不过,撤销已经颁发的荣誉在实施起来也是蛮有难度的。


  措施之24: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事业单位


  小编有话:事业单位?我没看错吧,事业单位既不发货,也不运货,就算想玩超载也很难有机会上手吧。不过,这种涉及到人事任免的条款,在事业单位中可以算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斗争手段”哟……


  措施之25: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特定企业高管、危化物流从业人员


  小编有话:没看懂,质检和安监可能还有可能要求企业在特定岗位安排有执业资格的管理者,但工商总局如何限制企业任免管理人员呢?这个问题,原则上,很难!


  措施之26:其他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各有关部门实施。


  严厉程度:★


  落实速度:★★


  影响群体:失信当事人(企业和个人)


  小编有话:可以理解为建议性质,让大家统一认识,共同抵制超载的失信当事人。这个条款的落实效果,就要看政策的宣贯力度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办事人员的思想觉悟了。


  写在后面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对于超载超限的治理,尤其是严重超载超限行为的打击,目前看来各大部门已是全体总动员。


  但从各种集中整治到专项运动再到业内人士苦口婆心呼吁的常态治理,公路货运市场的规范之路必然难以一蹴而就。


  《备忘录》的出炉,我们可以寄予厚望,但又不得不说:若想全落地,怕要好几年。这也使得不少基层物流人面对《备忘录》,内心深处涌动的是一种信心不足。


  然而,即便如此,还是要说,治超如果是一场持久战,它一定是体系性的大战。多角度发力,包括以信用治超,只是其中一个手段,但各种手段综合作用,或许效果就能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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